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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有了实施办法

1998-04-15 来源:光明日报 焦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为配合《行政处罚法》的实施,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教育部日前发布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该《办法》主要对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管辖、处罚种类和主要违法情形以及处罚程序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

统一和明确教育行政处罚种类是规范教育行政处罚的重要前提。该《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设立原则,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已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教育实际管理的需要,规定了如下教育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撤销教师资格;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

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管辖是明确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提高教育行政管理效能的重要保障。该《办法》首先明确了教育行政处罚的管辖主体,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处罚实施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处罚。

为保证教育行政处罚的严肃、合法、公正、公开,该《办法》根据法定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教育行政处罚程序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突出了保障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和其他权利的行使。《办法》还对违法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以及对教育行政处罚的监督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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